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暑期旅游炙手可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昨(2号)天,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侵权责任法,提醒游客注意维权。

    法官提示1

    先赔游客体现“私权优先”

    违约、财产丢失、安全受损……类似问题,旅行社不仅要面对游客的索赔起诉,很可能还要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一旦两者的数额超过旅行社的偿付能力,一些小旅行社考虑到今后的生存问题,往往先支付罚款,然后以财产不足为由拒绝赔偿游客。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即旅行社要先支付游客的赔偿款,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2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驴友”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 自助游警示:组织者“免责条款”不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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