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gushigu.cn 作者:佚名
2013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在南京主办大型群星演唱会,组织捐赠校车仪式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门相继发布声明,宣布退出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称中国关工委)牵头的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昨日,记者从中国关工委处获悉,活动已停止,关工委已收回活动办公室公章,并责成其整改部分遗留问题。
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两年前已叫停
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声明称,有人以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名义与社会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并牟利。
昨日,中国关工委发布通告承认,在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确有人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以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名义与社会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收取相关费用并产生民事纠纷。对此,中国关工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研究处理,并于2014年7月召开会议,决定停止此活动。此后,这项活动未再继续开展。
从活动办公室官网上可以看到,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小黄帽工程与校车工程等。通告所称停止的活动包括哪些?中国关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包括小黄帽、校车工程在内的所有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均已叫停,活动办公室官网挂出的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四川五省的地方工作站(试点),相关活动也均已停止。
活动办公室正在处理“遗留问题”
虽然关工委方面已叫停活动,但仍有许多未解决问题。济南市中院几年前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济南一家文化有限公司与交通安全教育办公室签订协议后,向该办公室支付“赞助爱心款”等共计300万元,由于办公室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公司要求办公室归还此金额。据媒体报道,法院判决下达两年,该公司仍未收到这笔金额。
此外,在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网上挂出的“书画活动”显示,活动时间从2014年启动,到2015年8月结束,这与关工委声明中提到的2014年7月停止活动有出入。
对此,关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关工委已收回活动办公室公章,责成其整改部分遗留问题,其中包括与济南某公司的民事纠纷,以及2014年7月之前已经启动而不便中断的部分活动。
■ 焦点
三部委能否通过“退出活动”免责?
律师:退出行为不能避免连带责任的承担
三部门发布的联合声明称,活动未获该三部门授权,认为所签协议为无效合同或自身与活动无关。
对此,有网友质疑,三部委并未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对安全办公室的日常活动尽到基本的行政注意义务,涉嫌行政不作为。而且以公告方式声明退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以求撇清与活动办公室的关系,“与国家部委的行政职能职责相悖”。
三部委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昨日表示,作为方便展开具体活动而开设的临时执行机构,活动办公室并不属于国务院管理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韩骁说,活动办公室的设立依据是三部委会签的文件,因此,参与会签的部门应当对该办公室以部门名义对外进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退出行为并不能避免连带责任的承担。
活动办公室收“赞助费”是否合理?
律师:可以收取赞助费,是否合法要看资金用途
根据上述判决书,济南某公司称向交通安全教育办公室支付“赞助爱心款”“保证金”等共计300万元。作为公益活动执行机构,活动办公室收取赞助款是否合理?
韩骁表示,公益活动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促进公益,非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偏离或者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不过,为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而合理收取社会捐赠的赞助费是应有之义。
韩骁进一步解释,若借合作名义收取额外费用,甚至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则违反了开展公益活动的初衷,是不合法的。而具体判断合作费用的收取是否合法、合理,关键要看资金的用途。
至于政府部门参与公益活动是否合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称,目前法律对政府是否能发起、组织公益活动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政府可以倡导公益性活动,这是其责任所在,但是对于“明知会有利益输送的公益活动”,政府部门不应参与其中。